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二○○七年四月九日
文号:鲁建发〔2007〕1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房管局:
为规范本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
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国家标准
《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的有关规定,省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九日
—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国家标准
gbt502911999
《房地产估价规范》(/
-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评
估的,适用本办法。
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应当依
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拆迁该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房屋拆迁评估
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城市房屋
拆迁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以下称拆迁评估),
是指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评估
确定其货币补偿金额的活动。
—2—
第五条从事拆迁评估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三级(含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格等级。
(二)有三名以上具有三年拆迁评估工作经验且经过省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拆迁法规、政策和拆迁专业知识系统培训并达
1—
到合格要求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取得三级(含三级)房地产评估资格等级的评估机构只能在本
市、县辖区内从事拆迁评估业务。二级(含二级)以上的,可以在全
省范围内从事拆迁评估业务。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社
会公示一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评估机构,供拆迁当事
人选择。
未经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示的评估机构,不得接受拆迁
评估委托,不得出具拆迁评估报告。
第七条拆迁评估机构应当由拆迁当事人协商或被拆迁人投
票的方式确定。协商或投票不成的,由拆迁当事人抽签确定,抽签
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拆迁当事人
放弃抽签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
上由一家评估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评估机构评估
的,评估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
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第八条评估机构确定后,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评
—
15估机构签订书面拆迁评估委托合同,并自合同签订后
日内报当
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但被拆迁人
自行委托或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受托评估机构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评估业务。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
事人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拆迁当事人应当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房屋拆迁许可
证、拆迁范围规划红线图及各类房屋的产权性质、面积、用途等拆
迁评估所必须的依据、资料及有关数据,并协助评估机构做好实地
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等工
作。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评估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
认可。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
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拆迁人应
(未完,全文共4898字,当前显示149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