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吴江市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吴政办[2003]15号
关于转发《吴江市水产苗种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吴江经济开发区、汾湖旅游度假区,各水产养殖场,市机关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水产局关于《吴江市水产苗种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三月十九日
主题词:农业水产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
公安局、工商局、卫生局、交通局、物价局、苏州海关吴江办事处、质监局,存档。
1吴江市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市水产局
2003年3月19日)
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的水产苗种管理,保障水产苗种质量,防止疫病的传播,维护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水产养殖业的发展,根据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和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产苗种包括用于水产繁育、增养殖生产和科研试验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第三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品种选育、培育,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产苗种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水产苗种繁育体系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二)有计划地对全市水产种质资源进行搜集、整理、保护、开发和利用;
(三)有重要经济价值、遗传育种价值和濒危的水产种质资源实行特别保护;
(四)对原种场、良种场、苗种场的水产种苗和亲本的质量实行定
2期监督检查;
(五)对水产苗种生产或者经营场所的卫生环境和设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原种生产技术的操作规程进行检查;
(七)维护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秩序,协调水产苗种生产与经营的纠纷。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水产苗种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工商、卫生、交通、物价、质监、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水产苗种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场及领证
第六条水产苗种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申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二)有熟悉水产苗种生产、质量检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四)符合水产种苗繁育体系规划的布局要求;
(未完,全文共3097字,当前显示99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