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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优秀三超企业认定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

81908【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5-04-24【生效日期】

1995-04-2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深圳市优秀三超企业认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鼓励和支持企业走规模经营道路,提高经济效益,发展外向型经济,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优秀三超企业”,是指销售收入、利税总额、出口创汇三项指标符合认定标准并经认定程序认定,依本暂行规定享受奖励与优惠政策的企业。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三条第三条“优秀三超企业”认定标准主要指标为销售收入、利税总额、出口创汇,并辅以净资产增值等项指标(建筑企业只考核施工产值、利税总额两项指标);企业类型按行业划分,同时以集团(总)公司和独立核算两级企业分类,考核条件如下:

(一)工业企业:

1、销售收入:集团(总)公司10亿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1亿元以上;

2、利税总额:集团(总)公司1亿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1000万元以上;

3、出口创汇。集团(总)公司2000万美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300万美元以上。

(二)商贸企业:

1、销售收入:集团(总)公司10亿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1亿元以上;

2、利税总额:集团(总)公司1亿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1000万元以上;

3、出口创汇。集团(总)公司2500万美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500万美元以上。

(三)交通运输企业:

1、销售收入:集团(总)公司2亿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1亿元以上:

2、利税总额:集团(总)公司3000万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1000万元以上;

3、出口创汇。集团(总)公司400万美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200万美元以上。

(四)房地产企业:

1、销售收入:集团(总)公司6亿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1亿元以上;

2、利税总额:集团(总)公司1亿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20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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