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优秀三超企业认定工作暂行规定
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和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本市文化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参照国
家统计局公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结合深圳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各类文化企业。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是本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深圳市注册成立的企业;
(二)申请企业应拥有良好的文化产品或服务,以及现代化的组织架构、经营模式和经营手段,且主营业务属于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领域范围;
(三)申请企业属于创作研发型的,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应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80%以上;申请企业属于中介服务型的,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应达到2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80%以上;申请企业属于生产型的,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年实际纳税额1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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