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制度
放射卫生
现在我州主要涉及的医疗放射诊疗设备有。荧光透视机(现已列入淘汰产品)、电子透视机、普通x线机、cr、dr、ct、小c臂机、移动式x线机、牙片机。核磁共振不属于放射诊疗设备。
标准类检查:放射科
1、标准类要求。机房面积、设备、监测、机房、人员资质、体检、培训、《放射工作人员证》、个人剂量计佩戴送检、放射卫生档案管理都要基本符合标准。
(1)放射科
立案处罚项:
①开展诊疗活动未申办《放射诊疗许可证》、未按规定申请校验、开展的放射诊疗项目、设备未进行登记的;②已开展诊疗活动还未进行放射卫生建设项目预评价及放射职业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的;
3、机房使用达1年以上未定期开展放射性职业危害因素防护监测评价的(检查当日至今未检测超1年以上);
4、机房监测不合格或机房监测不合格经整改后仍然不合格,且继续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
(2)设备、机房有更换的可视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提供更换后的放射职业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放射性职业危害因素防护监测评价、放射诊疗设备的状态监测评价及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设项目验收表;
现场查看《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及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到机房核对数量及设备型号是否一致。立案处罚项:
①已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及未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许可、登记,更换放射诊疗设备的;②使用达1年以上未开展放射性职业危害因素防护监测评价、放射诊疗设备的状态监测评价的。
(3)警示标志:机房警示标识设置必须为符合卫生部统一标准,工作指示灯必须为机房防护门顶端正中处,工作指示灯至少为红、绿两色(标准为红、黄或橙、绿三色),工作时必须亮红灯,要求提供工作指示灯的维护进行登记本;
立案处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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