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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相关审计问题探讨 (正文)

非营利组织相关审计问题探讨

随着我国非营利组织制度的发展和近年我国非营利组织财务上所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其审计逐步得到重视。本文从非营利组织审计的概念、理论和制度出发,分析了审计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总结了非营利组织审计中存在的制约因素和值得关注的领域,并对非营利组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完善审计任务、加强治理和提高人员对非营利组织审计的认识并加强对其的责任感提出了建议。

一、非营利组织审计的概念、理论及现行制度

(一)非营利组织的概念

非营利组织是有别于政府组织、营利组织的各种非政府、非营利组织的总称,是为了解决政府无暇做或做不了、市场不好做或者交易成本太高的事情,它提供部分公共物品与服务,强调个人奉献、成员互益等价值观念,具有非营利性、民间性、自治性、志愿性、非政治性、非宗教性、非分配约束性等重要特征。

由于世界各国的政治、文化、历史等背景不同,世界上对非营利组织的定义方法有较大差别。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根据与营利组织的对比,将非营利组织定义为“符合以下特征的实体:该实体从捐赠者处获得大量的资源。但捐赠者并不因此而要求得到同等或成比例的资金回报;该实体经营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赚取利润;该实体不存在营利组织中的所有者权益问题”。美国“非营利组织”概念,既包括税法中列举的所有“非营利机构”,也包括各类政治组织。

我国于2004年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借鉴了美国的定义。指出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同时具备以下特征: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另外,需要明确的是我国的事业单位即西方的公立非营利组织。2004年修订后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明确指出,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由此可见,事业单位是担负着国家某一方面事业任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物质生产单位。与民间非营利组织类似,,事业单位一般不生产物质产品,大多以服务的形式满足人们的需要;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了完成国家赋予的某一方面的事业任务;国家的注资

不以经济利益的获取为回报,国家对事业单位拨款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事业单位完成国家赋予的事业计划的需要。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具体包括现有的政府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

(二)非营利组织的审计理论

目前,中外学术界已普遍认同将代理理论用于解释企业外部审计。我国学者近年也将这一思想延伸到企业内部,尝试对内部审计进行解释。委托人和代理人就所代理事项之间形成的关系称为代理关系。由于契约的不完备性和代理人有时的行为不可观测性,委托人无法观测到代理人各种代理行为及其对所代理事务的实质影响,也不可能根据代理人工作的各种不同可能进行支付报酬,加上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利益不一致,所追求的目标也不同,代理人就可能消极工作,或利用代理权利牟取私利,给委托人带来损失,即代理成本。为了降低代理成本,维系代理关系,委托人可能采取监督措施,而审计正是基本监督手段。同样,代理问题也存在于非营利组织,因此,非营利组织资源的提供者为委托人,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者为代理人。虽然非营利组织不存在企业的剩余索取权问题,但是非营利组织资源的提供者依然要了解组织的经营情况,要监督管理者对非营利组织资金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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