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单位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规范知识产权工作,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和规范与外单位合作研究,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本单位职工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及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取得或享有的权利。离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职工以及离开单位的工作人员1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成果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
(二)商标权;
(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
(四)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六)植物新品种权;
(七)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
(八)单位名称(商号)、网站域名等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其它知识产权。第四条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五条本单位员工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或利用单位名义、利用单位物质条件和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而产生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归本单位所有。
(一)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产生的知识产权是指:
1.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获得的知识产权;
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获得的知识产权;
3.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取得的知识产权属于所在单位的业务范围;
4.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原单位1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产生的知识产权。
(二)利用本单位的名义完成的知识产权是指利用本单位的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进行的各种活动产生的知识产权。
(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主要指资金、设备、仪器、器材、零部件以及原材料等。
第六条凡属单位员工职务发明创造,单位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申请(登记)权,未经单位书面许可,下级部门和个人不得提出知识产权申请(登记)。
第七条单位外来学习、进修、合作研究或临时聘用的人员,在此期间完成的职务发明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归本单位所有,合同或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单位派出学习、进修、合作研究或劳务输出的人员,在此期间完成的职务发明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归本单位所有,合同或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九条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项目合作、委托研发或合作研发时,必须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知识产权的权属。
第十条
职工将其非职务发明申请知识产权的,单位予以积极支持,但不得侵犯本单位的知识产权。
第三章知识产权的管理
第十一条单位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即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独立建制或在公司某部门加挂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牌子),并明确主管知识产权的单位领导和负责知识产权日常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二)制订知识产权工作的规划、计划,制定和完善各项知识产权制度;
(三)承担知识产权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各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负责有关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以及维持和放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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