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医疗保险管理,提升医疗保障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鄂政发〔1999〕57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基本医保)制度遵循的原则:
(一)职工基本医保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职工基本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三)职工基本医保实行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以下以下简称“统帐结合”)的原则;
(四)职工基本医保实行市级统筹的原则;
(五)职工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实行即时结算和便民惠民的原则。
1第三条
职工基本医保的参保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本市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应参加职工基本医保。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保。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限制在从业年龄段内的人员。
(二)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参加职工基本医保,其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医疗费支付不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四条
职工基本医保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服务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预决算、统一信息系统、统一调剂金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社部门)负责全市职工基本医保的统筹管理。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基本医保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全市职工基本医保工作规划、政策制定、组织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会同财政部门编制职工基本医保基金预算、决算草案报政府审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施监督和管理;
(四)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以下统称“定点机构”)进行定点资格认定和管理;
(五)设立专家委员会,协调处理医疗保险技术问题和争议;
(六)对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及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执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和依法查处。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对本辖区内职工基本医保实施管理。
第六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参保登记、核定、记账结算、待遇支付以及稽核追偿;
(二)具体承担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的编制起草工作,并严格执行批准的预决算草案;
(三)负责与“定点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根据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和相关协议约定对参保单位、参保人员执行医疗保险政策的行为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四)承担职工基本医保的查询业务和配套服务工作。第七条
发展和改革、财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审计、物价、税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职工基本医保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基金的筹集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下列规定共同缴纳:
(一)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的比例按年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则上不再执行单建统筹模式职工医保政策;但原以按单建统筹模式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单位和个人,可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5%的比例缴费,不计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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