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抗震审查管理办法
云南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提高建筑结构抗震设计的可靠性,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建筑物的破坏,保障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以下新建、改建、扩建及加固工程:
1、超出国家现行抗震设计规范(标准)所规定的高度、层数、体型规则性和其它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2、采用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以外的结构体系(结构型式)、采用隔震、减震等新技术或新材料的高层建筑工程;
3、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抗震设防类别划分为甲、乙类的建筑工程;
4、做过设计地震动参数复核的高层建筑工程;
5、《云南省地震灾区恢复建设工程管理规定》(云政办发[2003]27号)规定需要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其它建筑工程。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抗震管理机构具体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并委托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
第四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初步设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作为有关部门审批初步设计的依据之一;施工图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应作为施工、质监、监理及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未取得项目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批准书(初审意见表)的建筑工程,各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招投标、监理等相关手续,更不得组织验收和投入使用。
第五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主要内容:
1、抗震设防依据和抗震设防标准;
2、抗震概念设计和基本要求;
3、所用的计算软件、力学模型是否符合结构实际受力情况,结构抗震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
4、主要抗震构造措施;
5、地基基础方案和处理措施。
第六条抗震设防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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