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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抗震审查管理办法

【时效性】

有效【颁布单位】

贵阳市人大【颁布时间】

2014-10-15【实施时间】

2014-11-01【内容分类】

较大市法规

【文

号】

黔人常备(2014)20号【标

题】

贵阳市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办法

贵阳市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办法

(2014年4月30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及农村基础设施工程。

公路、水利设施等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

一、规划先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将该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

市、区(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抗震设防要求的有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工商、教育、卫生、农业、财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抗震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抗震设防工程投资所需经费纳入工程总概算。

第二章规划与抗震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按照不低于地震基本烈度6度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防。属于特殊、重点、标准、适度设防类别的,按照相应的要求进行规划、设防和管理。

除前款规定已包含的学校、医院外,养老院、儿童福利院、残疾人康复治疗机构等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当划为重点设防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设防类别和标准。

第八条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市)所属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包含抗震防灾专项规划;乡及村庄规划,应当有抗震防灾专篇。

城市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技术评审和报送审批。

县(市)所属镇的抗震防灾专项规划、乡及村庄抗震防灾专篇,由所在地的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依法批准的各类抗震防灾专项规划和专篇,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因震情形势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审批。

第九条抗震防灾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并且与防震减灾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抗震防灾专项规划和专篇中的抗震设防标准、建设用地评价与要求、抗震防灾措施,应当列为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作为编制详细规划和实施城乡建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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