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法院院长的任职要求5篇
**法院分析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近日,****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调查分析,发现该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为此,****法院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
一、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界对陪审制的认识方面、陪审制的建设方面及陪审员职业特点等方面重视不够、研究不够,在此基础上形成的陪审制度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陪而不审,基本上是陪衬,发挥作用不大。目前,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时,有相当一部分陪审员只把参与的程度停留在“陪”的基点上,具体审判案件时,在审判台上只是形式上的陪审,成了“陪衬”,庭审中,对询问当事人、质证、认证,完全由审判长一人进行。在具体评议案件时,也是审判长一人综述案件事实,阐述有关法律规定,拟定处理意见,陪审员只是机械地同意或否定,名义上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实质上是普通程序形式下的审判长独任审判。
(二)缺乏对陪审员的监督机制,对陪审员错案责任追究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这些权利可以使人民陪审员依法决定案件的审判结果,但依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若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出现了错案,则应承担相应的错案责任,由于目前错案追究制度还没有完全规范化,对陪审员造成错案如何具体追究责任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样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影响司法公正,也违背陪审制度设立的初衷,影响了法院的形象。
(三)人民陪审员自身参与意识不强。由于种种原因,社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不足,一些人民陪审员参与意识不强,不知道自当选之日起就肩负着民众的意愿,承担着社会、历史赋予的责任,没有真正把执行陪审工作当作应当依法行使的权利和义务,对陪审工作持无所谓的态度,使人民法院的邀请常出现尴尬的局面,被委婉推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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