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党政部门开支评审费报告费和考务费的规定的通知
中大财务〔2017〕7号
中山大学文件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党政部门
开支评审费、报告费和考务费的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有关科研机构:
《中山大学党政部门开支评审费、报告费和考务费》已经2017年第16次校党委常会(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2017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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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党政部门开支评审费、报告费
和考务费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洁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评审(咨询)费、报告(讲课)费和考试考务费的发放工作,依据《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教党〔2016〕39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17〕1号)、《中山大学关于规范领导人员评审费、讲课费等劳务报酬发放工作的暂行办法》(中大党发〔2016〕47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党政部门、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开支的专家评审(咨询)费、专家报告(讲课)费和考试考务费。
第三条
各部门应当遵循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需要邀请专家的常规性工作应及时建立专家库,增强专家邀请的计划性和实效性。境内专家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专家。
第二章专家评审(咨询)费
第四条
专家评审(咨询)费是指各部门邀请校内外专家参—2—加评审、论证、咨询、评标和验收等工作所产生的费用,执行以下开支标准:
(一)以现场形式组织的,4小时以内每人每次最高不超过800元,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最高增加150元,每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评审组长增加50元每次。
(二)以通讯等其他形式组织的,一般按每小时200元计算,每人每次最高不超过800元。
第三章专家报告(讲课)费
(未完,全文共2380字,当前显示79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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