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党政部门开支评审费报告费和考务费的规定的通知
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和有关管理经济合同的规定,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取仲裁费和鉴证费的标准及其使用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
(一)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案件受理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1.争议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收取5‰,最低不少于二十元
2.争议金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收取五百元加收超过十万元部分的4‰;3.争议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收取二千一百元加收超过五十万元部分的3‰,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
争议金额一般以申诉人请求的数额为准,其请求数额与实际数额如有出入,以实际数额为准。
案件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
(二)鉴证费按下列标准收取,由当事人双方各负担一半。
(未完,全文共1113字,当前显示35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