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城区市政建设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及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文件(湘价费[2007]87号)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
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管理,促进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在县城及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含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保税区、风景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物流园区等)新建(含改建、扩建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必须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需要调整的,或者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应按分级管理权限,经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竣工验收,并由建设单位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向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质量认可,经认定质量合格的,不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否则,应限期采取就地整改措施,凡拒绝整改或者确实无法整改的,应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或者减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得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和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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