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私自收受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及承诺书
关于严禁索要和收受“红包、回扣”的规定
第一条为增强职工的职业道德意识,规范职业行为,倡导诚实守信、敬业爱岗精神,提升服务质量,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索要和收受“红包”,是指患者在医疗单位诊疗期间,经治医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十款的规定,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接受患者钱物。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索要和收受“回扣”是指在医药购销中医务人员或从事采购、管理的医院工作人员接受商业贿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十款的规定,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指收受或向卖主索要佣金,包括医务人员向患者推销药品与器材、患者直接向厂家购买而从中收取佣金或其他工作人员向厂家、店家收取佣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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