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煤集团芙蓉公司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物资采购活动,加强物资的采购管理,降低采购成本,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川煤集团物资招标管理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芙蓉公司及川煤集团授权的所有物资设备、固定资产采购招标活动。
第三条
物资采购应遵循的原则:
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安全可靠、性价比高原则;择优选取,诚实信用原则;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原则;大综成套设备及配件材料相对统一原则。
第二章管理体系
第四条物资采购活动在芙蓉公司招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标领导小组)领导下,由设置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为日常工作机构,归口管理公司物资采购招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公司设备物资采购招标统一管理,执行招标领导小组和物资招标专业组的决定,建立健全招标管理制度。
(二)负责审查受理物资分公司的招标申请,审查复核物资采购包件的划分,对不合理包件予以调整。
(三)根据物资采购申请,向招标领导小组建议物资采购方式、评标委员会组成方案、邀请投标单位名单,评标结束后,整理评标报告提请招标领导小组审核确定中标单位,及时将审核确认的中标情况书面通知物资分公司执行招标结果。
(四)组织相关部门对推荐的投标单位资格预审,组织相关部门会审招标文件。
(五)负责对外统一发布招标信息、发售招标文件,组织开、评标会议。
(六)根据公司授权管理规定,对可以授权物资分公司(含二级单位)的物资采购事项下达授权批复。
(七)配合纪检监察等部门检查执行机构执行招标结果和授权事项执行情况。
(八)依据国家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川煤集团的有关规定,负责宣传解释工作。
第五条芙蓉公司物资分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分公司)是物资招标采购结果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采购计划的收集整理、汇总、组包并按规定上报招标办,向招标办推荐合格的投标人选。
(二)会同物资使用单位编制招标文件,提交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招标办组织会审。
(三)配合招标办实施物资采购招标工作(含招标所需资料的准备)。
(四)负责执行招标结果,按中标结果与中标人拟定并按规定程序签订购销合同,实施物资招标采购,并按合同严格履行。
(五)负责按公司授权批复组织好授权物资的采购工作并报告结果。
(六)负责收集、整理、编制市场物资价格信息,每月向招标办、公司分管领导报告。对市场价格变化频率高的物资信息随时报告。
(七)建立健全供应商管理办法。跟踪收集中标人履行合同情况(包括供货时间、数量以及货款支付情况),建立中标人信誉信息档案,及时收集掌握用户对物资使用的反馈信息,每季向招标办和公司分管领导报告。
(八)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结合市场价格情况,向公司招标办提出价格调整报告,经招标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调价。
第六条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是物资采购的监督部门,依据规定对物资采购招标实施情况和招标结果执行情况予以监督检查。
第三章采购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系指芙蓉公司。
第八条芙蓉公司采购的物资范围
(一)未列入《川煤集团公司集中管理物资目录》的物资;
(二)经川煤集团公司授权芙蓉公司自行采购的物资;
(三)芙蓉公司负责招标的工程项目所需的重要设备和材料。
川煤集团授权采购的,其招标文件和投标报名单位应报川煤集团招标办会同川煤集团物资主管部门审查后执行,招标结果报川煤集团招标办备案。
第九条
采购方式
根据实际情况,芙蓉公司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商务谈判、询价采购、续标六种。
第十条
招标组织形式
(未完,全文共6595字,当前显示147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