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煤集团芙蓉公司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煤电(集团)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废旧物资管理,盘活报废、闲置和积压物资,降低库存,杜绝资产流失,维护企业经济利益,结合集团公司和界沟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界沟煤矿及矿属所有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废旧物资是指经**煤电集团公司批准报废的物资或仍在账、但已无法继续使用的,造成闲置、积压的物资。
具体内容包括。机电设备及设备性材料、一般材料、工具仪器、备品备件以及生产中所发生的边角料、残次废料炉渣等。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指的废旧物资处理是包括销售、调拨、转让、转换等处置行为。
第二章废旧物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成立界沟煤矿废旧物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废旧物资的管理工作。
组长:公司副总经理
副组长:党委副书记、机电矿长、经营矿长
成员。公司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考核办。矿材料科、设备科、考核办、公安科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废旧物资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矿材料科。办公室主任:矿材料科科长(兼职)。
属材料性物资的处置,由经营矿长、材料科、使用单位参加;属机电设备的,由机电矿长(副总)、设备科、使用单位参加。涉及专业部门的,专业部门参加。
第六条报废物资的处理一律由公司负责,凡属报废物资必须履行申报、鉴定和批准手续,公司及矿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废旧物资。
第三章废旧物资的回收及保管
第六条矿属各单位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废旧物资有回收、保管、修复利用的责任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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