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债券适当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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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债券市场,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对不同特征和风险水平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以下统称债券)的发行认购、上市交易及挂牌转让做出分类,并区别不同产品风险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引导其参与相应类型债券认购、交易及转让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从事债券经纪业务的本所会员、债券承销机构和其他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统称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了解和评估客户的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建立以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参与相应类型的债券认购、交易及转让(以下简称交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
第四条投资者参与本所债券市场,应当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知悉并自行承担债券市场投资风险。
第二章投资者适当性标准
1第五条债券市场投资者按照产品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分为合格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
第六条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
1.申请资格认定前20个交易日名下金融资产日均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
2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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