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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债券适当性制度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试点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期权交易,促进期权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期权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关工作制度,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客户告知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

期权经营机构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与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建立业务对接规则,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全面介绍期权产品特征,充分揭示期权交易风险,准确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接受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

1客户从事期权交易。

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及交易权限分级管理等事宜应当由期权经营机构总部进行审核。

第四条

投资者应当根据适当性管理制度的要求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权交易。

投资者应当遵循风险自负原则,审慎决策,自愿参与期权交易并依法独立承担风险,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权交易结果与履约责任。

第五条

本所对期权经营机构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客户开户材料、资金账户情况等资料,不得隐瞒、拒绝。

第六条

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违反本指引规定的,本所可以依据《期权交易规则》及其他业务规则,对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记录。

第二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一节投资者适当性标准

第七条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6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6个月以

2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

(三)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四)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五)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六)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通过期权经营机构组织的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以下简称“综合评估”)。

第八条

普通机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三)相关业务人员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四)相关业务人员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五)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下

3列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不对其进行综合评估:


(未完,全文共4142字,当前显示134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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