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债券适当性制度
附件3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办法
(2015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债券市场,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对不同特征和风险水平的债券上市交易及挂牌转让品种做出分类,并区别不同产品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引导其参与相应类型债券交易及转让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从事债券经纪业务的本所会员和其他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统称“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了解和评估客户的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建立以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参与相应类型的债券认购、交易及转让(以下简称“交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
第四条投资者参与本所债券市场,应当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知悉并自行承担债券市场投资风险。
第二章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第五条债券市场投资者按照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分为合格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
第六条债券市场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
(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五)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经其备案的私募基金;
(六)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七)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八)本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七条直接参与本所债券交易的投资者,为本所的合格投资者。第八条合格投资者可以认购及交易在本所上市交易或者转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但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仅限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认购及交易。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以认购及交易该发行人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不受本办法第六条投资者条件的限制。
承销机构可参与其承销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及交易。
第九条公众投资者可以认购及交易在本所上市的下列债券:
(一)国债;
(二)地方政府债券;
(三)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
(四)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五)公开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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