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债券适当性制度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私募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的产品或相关服务,适用本办法、本公司其他业务规则及相关行业自律组织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
本公司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坚持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第三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了解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并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
(二)了解拟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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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