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范文合集
福建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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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财企[2007]35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
为落实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号),加强我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福建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根据《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辖区内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标准,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评估范围
第六条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评估:
(一)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置换;
(二)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中外合资或者合作;
(三)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者联营;
(四)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
(五)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担保或偿还债务;
(六)收购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
(七)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是否进行资产评估,按《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等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所有人自行决定。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从事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方可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须经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签字方能有效。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与森林资源评估专家应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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