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范文合集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信社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抵押担保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是指农信社向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发放的,以其或第三者的有效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林业生产经营资金短缺困难而发放的担保贷款。
第三条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必须产权清晰,并取得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
第四条县市联社在开办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之前,应征得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签订《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监管合作协议》,未签定《森林资产抵押监管合作协议》的地区不得开办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用途
第五条贷款对象。农信社服务辖区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所在地农信社申请森林资源资产抵押
1贷款。
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农信社开立存款账户;
(二)法人客户应持有合法有效的贷款卡;
(三)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在农信社服务辖区内;
(四)符合国家林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发展前景好;
(五)收入归社和存款比例不低于在农信社的用信份额,现实或预期综合效益明显;
(六)能够接受农信社的检查和监督,自愿到农信社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抵押物保险;
(七)农信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用途。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林业生产经营资金短缺困难,如森林经营、林业基地建设及林产品加工等。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不得用于支付购买抵押标的物的对价或支付因购买抵押标的物而产生的债务。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用于林业生产经营以外用途的,应经市州联社(办事处)审批同意。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八条贷款额度。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60%。
2第九条贷款期限。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0年。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最长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承包、租赁、出让年限的剩余年限。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抵押林木的生产周期。
第十条贷款利率。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利率政策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章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设定、登记与保险第十一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应为用材林或经济林。
森林或林木资产作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且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农信社不单独接受林地使用权的抵押。
除资产保全需要外,原则上不接受面积低于50亩的用材林、20亩的经济林和大型水库迎水面林木及相应林地使用权的抵押。
第十二条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一)生态公益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
(六)未办理相关森林、林木出让手续的国家无偿划拨森林资源资产
(七)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抵押物评估。抵押人应由农信社认可的、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抵押物的登记。借款人应到森林资源资产所在地县级(含)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明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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