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四防制度
“四防安全”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四防安全”工作,营造良好正常的办公秩序,确保工作人员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黑龙江省消防条例》和《黑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四防安全”即。防火、防盗、防破坏和防事故安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的“四防安全”工作,科(室)参照执行。
第四条
学校“四防安全”委员会是我校“四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修订“四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级签订“四防安全”责任状,采取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四防安全”隐患,开展“四防安全”教育,加强检查和督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章制度对违规人员做出处罚决定,开展评比表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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