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纠纷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事故(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管理方案
第一章总则
1.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2.本方案适用于临床、医技及护理人员等。
3.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定医疗事故防范预案,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受理
1.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并妥善保存病历,收集和保存有关实物及证据等,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科室层面,并书面及时上报医务科。
2.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科内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并将情况如实向业务院长或院长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3.较为复杂或严重的医疗纠纷由业务院长或院长根据医务科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讨论和鉴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由医务科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准备相关资料,报分管院长、院长同意后,按程序进行。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鉴定
1医院医疗事故(纠纷)鉴定小组承担我院医疗纠纷鉴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医务科,承担日常工作,工作内容如下:
1.各科室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科内讨论和评析,并把结果及时上报医务科。
2.纠纷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经过、自己应负的责任及吸取的经验教训。
3.医务科负责收集材料。
4.整理有关资料,组织并通知有关医疗、医技、护理、管理方面鉴定专家进行医院内的医疗纠纷鉴定。纠纷复杂者可临时聘请市或省医学会鉴定专家参与鉴定。
5.已经申请专业医疗鉴定机构鉴定的以鉴定结论为准。
6.组织院内医疗纠纷鉴定的目的:
(1)疗事故(纠纷)鉴定小组应对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存在的缺陷、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意见。
(2)医院有无过错及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3)纷性质的判定,初步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
(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应按情节及后果,认定当事人应承担责任的大小,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及处理意见。
(5)确定有无免除或从轻追究的情况。
第四章医疗事故(纠纷)中医务人员责任程度鉴定程序
1.医院医疗事故(纠纷)技术鉴定小组成员组成按大外科、大内科系统分类,由技术鉴小组组长或者副组长抽取人员参加。每次不少于9人。
2.每次鉴定由医务科负责主持。对参与鉴定的人员提前一天通知。
3.技术鉴定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指定一名人员担任鉴定委员会临时主任。
24.医务科汇报医疗事故(纠纷)调查、处理情况。
5.参与鉴定的人员参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中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内容进行充分讨论研处,商讨医疗纠纷发生原因、认定相关责任人员。
6.无记名投票决定医疗纠纷中责任人员的责任等级以及有无降低赔偿金额情况。
7.由鉴定委员会临时主任统一汇总鉴定人员的评判意见,形成最终评判结果,当场宣布鉴定结论。
8.医务科向分管院长、院长汇报医院技术鉴定小组的鉴定结论,请示处理。
9.按照本办法细则中“医疗事故(纠纷)责任人责任追究”进行经济处罚。
第五章医疗事故(纠纷)中医务人员责任程度分级
1.严重差错(重度责任):指医疗事故(纠纷)损害后果完全或者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完全或主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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