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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纠纷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人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医疗安全管理,提高医疗护理质量,规范诊疗护理行为,减少和避免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科室应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明确医疗纠纷的责任,便于有关责任人员吸取教训,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保障患者及医院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人身是哪个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凡在医疗护理工作中发生一般错误,未造成不良后果者,属医疗差错。

第四条追究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事件责任,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责罚相当、有错必纠、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医院对发生的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事件,必须以事实求是的科学态度,技术认真地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处理工作,做到事实

清楚、定性准确、责任分明、处理得当。

第二章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责任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纠纷)责任,是指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护理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患者人数损害所应承担的行政、刑事、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纪律处分。

第七条医院和医务人员、管理人员等想哥哥人员违反违规行为包括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和违反诊疗制度、技术操作常规、规范、标准的行为。

第八条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应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责任、责任程度进行认定。

第九条医务人员按照技术操作规程及诊疗规范施行诊疗工作,仍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意外情况,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由此引起的医疗纠纷不构成医疗过错责任,主要包括: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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