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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根据《湖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吴兴区、湖州经济开发区、太湖度假区(以下称“中心城区”)。

一、申请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包括。已婚(含离异、丧偶)家庭,年满35周岁的未婚单身人员以及2000年1月1日及以后的军队转业人员(包括军队转业干部和转业士官,下同)。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成员组成。(1)申请人;(2)配偶;(3)未婚子女(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

与申请人有法定抚养和赡养关系的人员是否列入申请家庭成员,由申请家庭自行确定。其他人员不能计入申请家庭成员。

二、申请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户口条件

申请人具有中心城区城镇居民(非农)户口连续5周年以上。现役军人,服刑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作为申请人。

申请家庭其他成员须具有中心城区城镇居民(非农)户口且与申请人实际共同居住(申请家庭其他成员中的服刑人员,未婚子女中的现役军人、在校学生以及配偶为驻湖部队现役军人的不受户口所在地限制,下同)。

军队转业人员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安置地须在湖州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含自主择业),且本人和配偶、未婚子女均具有中心城区城镇居民(非农)户口。

(二)经济条件

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低于24000元(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1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确定)。

申请家庭成员中购有非营运小轿车的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私营企业主、出资额超过30万元(含)的企业合伙人或公司股东的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军队转业人员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不受经济条件的限制。

(三)住房条件

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8平方米(以房屋所有权证等凭证为准)。

住房核定范围。申请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内所有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解困房、征收(拆迁)安置房(包括货币安置、期房安置),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途径取得的自有房屋,自建房(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市场租金除外)。

住房转让(含货币安置)时间未满5周年的,应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对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因特殊病种医治而造成住房转让的,不受转让时间限制。但需由申请家庭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或社区、街道(乡镇)证明。

离异时间未满5周年的,离异前原住房面积(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除外)按离异时人均(含未婚子女)计算,并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家庭成员符合单独申请或新组建家庭申请条件的,可以重新申请,但其已享受的相应标准面积应按市场价格购买)。

不能提供有效建筑面积的非成套砖木结构住房,建筑面积为使用面积乘1.25;不能提供有效建筑面积的非成套砖混结构住房,建筑面积为使用面积乘1.4。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在申请期内凭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湖州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并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分别送所在单位和房产、征收(拆迁)、公房、公积金、社保等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家庭中有原属农业户口的,应由原农业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批地建房、征收(拆迁)安置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将经上述部门审查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交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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