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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衡政发[2007]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月三十日

衡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解决城市低收入职工和居民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向城市和县城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因地制宜、统一规划、集中建设、规范运作”的原则,由市、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划、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衡阳晚报》、《衡阳市政府公众信息网》、《衡阳房地产信息网》等媒体应当为经济适用住房信息公示免费提供服务。

第六条中央、省属企业单位及军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七条衡阳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代表市政府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领导小组下设经济适用住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房办),设在市房产局。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涉及到的政府各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都要履行职责,积极配合,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市房产局是全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指导、监督及衡阳市城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售后管理和监督管理,并承担市经房办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会同市房产、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编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储备和项目核准工作,监督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招标,牵头组织经济适用住房综合竣工验收。

市规划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选址,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征地报批、土地供应等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审查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资质、资本金和开发业绩,审查备案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市建工局负责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并依法对项目招标投标、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竣工验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市民政局会同市房产局负责审核购房对象的收入和住房情况。

市财政局(非税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规费收缴和减免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年度指导价格的制定、发布,销售价格审批和监督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程决算的审计监督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各相关部门在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中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市政务中心应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办理各种手续建立方便、快捷的绿色通道。

第三章建设审批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开发建设和合作建房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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