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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

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财农[2005]117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省直农口有关单位:

近年来,省财政厅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中央、省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改革,全省各级财政部门高度重视,开拓创新,克服困难,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推进改革顺利进行。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省财政厅制定了《广东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是从源头上防范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的一项重大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充分认识报账制管理在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报账制管理工作全面推进。

二、鉴于目前我省财政管理和改革任务较重、财政部门人员不足等实际情况,省属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委托项目行

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账;地级以上市市属项目原则上由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报账,确有困难的,可委托项目同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账。委托报账的,财政部门应与所委托的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县(市、区)属及镇、村项目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报账,不得委托其他部门或乡镇财政所报账,镇、村项目可委托乡镇财政部门承担报账辅助工作(如实地核查、凭证初审等)。

三、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尽快制定或修订完善本地区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报账制管理的具体规定和操作规程,并于2005年9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2004年7月1日起至本《办法》印发前,凡省财政厅在下达中央或省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文件中要求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财政报账制管理但各地没有按规定执行的,各地必须予以纠正,该补办手续的应予补办,并于今年9月30日前整改完毕;本《办法》印发后,各地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严格实行报账制管理

五、省财政厅将于第四季度组织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对违反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市县财政部门,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该地区财政部门通报批评、缓拨该地区同类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扣减该地区省级财政支农资金补助指标、暂停该地区中央及省级财政支农项目申

报资格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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