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水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评级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国农村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投入运行的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第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农村水电企业是所属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和技术标准,保障安全投入,规范运行管理,加强教育培训,确保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达标。
第五条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项目包括:安全生产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
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共13项。
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等3个评审项目中设置否决项。
第二章标准化等级与管理
第六条
(未完,全文共1941字,当前显示54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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