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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水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

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了《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该办法,突出问题导向,针对目前存在的体制机制不健全、创建模式不统

一、监管措施不严格、评审质量不高和标准化企业问题多等情况,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企业的主要工作及分工,标准化建设程序及要求、达标企业持续改进等方面要求

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工作,促进企业标准化建设提质增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促进和谐宜居之都建设的意见》(京发〔2014〕21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标准化建设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对企业标准化建设及其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企业标准化建设包括企业创建、标准化评审和公告发证三个部分。企业创建是指企业建立并运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个环节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的过程,主要包括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开展全员安全培训、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照评定标准自评整改并形成自评报告备查。标准化评审包括标准化评审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的评审工作及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以下简称评审组织单位)的复核工作。标准化达标是指企业完成创建及自评报告,通过评审化评审,经有关部门公告并取得标准化牌匾及证书。

第三条企业标准化建设应当坚持政策引导支持、部门组织推进、企业自主创建、社会机构评审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各区人民政府下达标准化创建任务指标,纳入安全生产综合考核的内容。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全市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将企业标准化建设纳入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年度考核的内容。有关具体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地区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企业标准化建设专项经费,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组织推进企业标准化建设,并将企业标准化建设纳入对各街道、乡镇、园区及有关部门年度综合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指导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具体负责组织推进和管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和烟草等行业或者领域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

经济信息化、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商务、旅游、文化、卫生计生、新闻出版广电、体育、园林绿化、农业、粮食和邮政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组织推进和管理有关行业或者领域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

第七条评审组织单位由市和区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承担评审单位考核管理、评审员队伍建设管理、标准化评审专家队伍建设管理、申请标准化企业的现场复核、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维护、标准化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

支持和鼓励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组织作为评审组织单位。评审组织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评审组织工作经费由市和区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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