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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民房建设规划管理,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范围内的民房建设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盐都区、亭湖区的全部行政管辖区域;市区高速公路围合圈是指盐锡、盐徐、沈海三条高速公路围合的市区部分;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是指城市总体规划中明确的远景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第三条盐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民房是指市区居民在其宅基地建设的房屋,不包括房改房、单位集资房和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等。

民房建设分为新建、改建、复建、维修。

(一)新建。指在新宅基或原有宅基空地上新建设房屋。

(二)改建。指在现有宅基地范围,拆除现状建筑,变更原建筑四址重新建设房屋或在原建筑基础上加层、加高。

(三)复建。指原有建筑拆除后,按原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在原建筑四址上建设房屋。

(四)维修。指对原有房屋局部进行墙体加固、整饰或屋面维修维护。

第五条民房建设应当遵守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民房建设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第六条鼓励城郊居民以农民公寓的形式建房,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进镇居住,集中到规划的小区或居民点建房。

第七条经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农村居民,应当按照规定,按期拆除原有老房屋,将原宅基地交还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不按期拆除的,新建房屋不得进行规划竣工验收。

第八条镇村布局规划应当纳入镇总体规划,原总体规划中未列入的,可单独编制镇村布局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在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村布局规划的指导下,编制村庄建设规划,以规划指导建设。村庄建设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建设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村庄建设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章民房建设规划的实施

第九条市区民房建设,原则上以维修为主,对符合申请民房改建、复建条件的,鼓励实施提前拆迁安置。

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及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环保产业园内不得新建和改建民房,有合法权属的可进行民房维修,系危房且无法维修的可以申请民房复建;市区高速公路围合圈内不得新建和改建民房,有合法权属的可以进行复建和维修。对上述范围内符合新建、改建规定条件的,应当集中新建住宅小区。

市区高速公路围合圈外新建、改建民房的,应当到规划的村庄居住点建设,不符合镇村布局规划的现有民房只能进行复建和维修。

第十条申请民房建设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土地使用权人;

(二)申请改建、复建、维修的房屋应为合法建筑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过规划认定处理的建筑;

(三)申请人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执照、规划认定通知书)、土地使用证等证书上户主姓名不一致的,需先行到有关部门调整一致;

第十一条申请民房建设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个人书面申请报告,经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签署明确意见并征求相邻利害关系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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