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条体现了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的精神。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与《民办教育促进法》所调整的民办学校有诸多不同之处:
1.性质不同。前者是营利性组织,其目的是通过提供教育培训服务而获取经济利益;后者是非营利性组织或者说是基本非营利性组织,其目的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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