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
**市************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从事营利性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加强对全市************机关工作人员亲属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市************机关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关工作人员,简称**人员,是指**市************系统全体公务员。
承担公共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其他工作人员参照适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亲属是指具有《**市************机关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则》第五条所列关系的亲属。
第四条**人员禁止违反规定从事以下营利性活动:
(一)个人独资或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其他企业,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营利性活动。
第五条**人员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或开办商标代理机构;
(二)从事广告代理业务或开办广告经营机构;
(三)从事企业注册代理业务或开办企业注册代理机构;
(四)从事拍卖抵押业务、充当经纪人或开办拍卖抵押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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