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备案(所得税)[五篇]
附件1: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类项目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
优惠对象。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除外)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8‟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备案时限:申报享受减免税及次年4月底前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远洋渔业企业须提供“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在有效期内;(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优惠对象。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8‟116号、国税发„2009‟80号、财税„2012‟10号
备案时限: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3)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4)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5)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及账页复印件;(6)属于优惠期内转让的项目,受让方应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资料及原享受优惠情况的有关资料;(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优惠对象。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9‟166号、财税„2012‟10号
备案时限:申报享受减免税及次年4月底前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符合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所需条件的证明资料;(3)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及账页复印件;(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项目)所得
优惠对象: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氧化亚氮(n2o)类cdm
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9‟30号
备案时限:申报享受减免税及次年4月底前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的会计凭证及账页复印件;(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
优惠对象。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0‟110号
备案时限:申报享受减免税及次年4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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