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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备案(所得税)[五篇]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类项目

根据国税函(2009)25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事先备案项目: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

优惠对象。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除外)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8〕149号、国税函〔2008〕850号

备案时限:企业首次申报享受减免税前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远洋捕捞企业须提供“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在有效期内;(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优惠对象: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8〕46号、财税〔2008〕116号、国税发〔2009〕80号

备案时限: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3)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4)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5)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及账页复印件;(6)属于优惠期内转让的项目,受让方应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资料及原享受优惠情况的有关资料;(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优惠对象。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函〔2009〕212号备案时限: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技术转让合同(副本)或技术出口合同(副本);(3)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仅境内技术转让);(4)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仅境外技术转让);(5)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仅境外技术转让);(6)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7)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对象。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科发火〔2008〕362号、国税函〔2009〕203号

备案时限: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后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于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报送相关资料,报送资料:

(一)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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