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一、定义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定义——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包括以下几种服务:
1、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的定义: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要点解读——本办法的预付卡是对第三方发卡机构进行监管,;对百货、超市、美容、美发、健身等商户发行的消费卡,此办法未纳入管理之中。
2、网络支付定义:
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3、银行卡收单定义:
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4、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对《支付业务许可证》不做数量限制,鼓励所有具有资质的非金融机构在支付服务市场中平等竞争。办法实施前未经批准但已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可在《办法》实施后1年内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能取得者将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
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
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六
要点与分析及建议
1、申请时间
央行表示,该规定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实施前对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该在2011年9月1日前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没有取得许可证的,将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即应在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2011年9月1日前)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2、申请门槛
根据办法,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亿元;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000万元。
办法对支付机构的准入门槛规定并不高:
(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
(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3、服务范围
根据《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主要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央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其中网络支付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办法》明确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4、“许可证”时效
《支付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支付机构拟于《支付业务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续展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准予续展的,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5年。
5、货币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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