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2-05-3013:57:57
【大字中字小字】
苏公消[2012]40号
各市消防支队:
为加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行为,省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资格许可第三章技术服务行为规范第四章日常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宗旨)为了加强我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取得和执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社会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执业人员,是指具有相应的技术服务能力,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执业人员”)。
第三条(资质资格要求)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被许可区域内独立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
执业人员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执业资格,并在资格有效期内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
未取得资质、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条(宏观控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对全省检测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五条(监督管理主体)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及其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对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实施资质、资格许可及复审工作。
省消防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对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资质、资格许可
第六条(资质条件)申请检测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被许可区域内有与其技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且不小于200平方米,其中,办公场所每名执业人员不少于6平方米,档案室、设备用房各不少于30平方米;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600万元;
(四)执业人员不少于14名,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其中,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执业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执业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消防相关专业初级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中级技能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
(五)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仪器、设备符合配备标准,并按规定经计量检定合格;
(六)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质量的管理体系;
(七)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
第七条(申请资料)申请检测资质,应当向省公安厅消防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固定工作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期限不少于4年的房屋租赁协议;
(四)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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