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管道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
支持天然气管道燃气工程投资建设协议书
甲方(服务方):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南保亭县保城镇)
法定代表人:
乙方(投资方):保亭鸿辉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保亭县保城镇)法定代表人:
为了支持保亭鸿辉燃气有限公司在保亭投资建设管道天然气工程。双方就支持投资建设的前期工作等达成一致意见,协议内容如下: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城镇管道天然气工程投资建设。
1.2、工程地点: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内容:根据建设实际情况需要建设初期占地面积约20亩土地(选址应有后续发展空间,用地指标和范围严格按土地管理权限有关程序进行报批)作为管道天然气储存、供应及相关配套设施。储备站的天然气储备量不得高于5万立方米,不得低于3万立方米,距离县镇在10公里之外。建设用地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1.3、工程投资。全部由保亭鸿辉燃气有限公司投资建设,(保亭鸿辉燃气有限公司名称已经保亭县工商部门核准登记)。
二、经营方式
公司独自投资建设经营。
三、施工日期
项目首期建设拟订于按照《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及天然气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规划、立项、投资额度等审批手续和保亭鸿辉燃气有限公司1
领取执照时起开工,六个月内完成5000户工程,当年内完成特许经营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并正式运营。
四、职责和义务
4.1、甲方
4.1.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照章对该项目进行行政管理;根据物价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型收费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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