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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6〕56号)、《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8〕7号)、《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杭财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

二○○九年六月一日

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

法(试行)

一、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市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将占有或使用的国有(公共)房产(以下简称房产)用于出租的,应按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各单位将其占有或使用的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等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四、单位将占有或使用的房产用于出租,应当经审批后统一进入杭州市产权交易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承租人

五、房产出租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具体操办

六、以下房产的出租暂不适用本办法:

1、为本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房产;

2、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

3、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所占有或使用的房产

房产出租审批

七、单位新增出租或原租赁到期的房产,应在出租或到期的三个月之前,经房产的产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八、单位房产出租审批应提交以下资料:

1、房产出租申请报告(包括现有房产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出租理由以及对承租人的行业要求等);

2、房产出租审批表(附件);

3、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权证复印件;

4、原房产租赁合同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九、经审批同意出租的房产,由市财政局将相关资料移交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纳入公开招租程序

招租方式和程序

十、出租房产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其房产价值并综合考虑房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出租房产的租赁建议价格

参与出租房产租金评估的社会中介机构由市财政局和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招投标方式予以确定。十

一、市级行政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出租房产的租金评估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其评估费用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向市财政局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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