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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警察巡察暂行规定范文

哈尔滨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1994年月11月22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批准1997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黑龙江省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哈尔滨市城区开展巡察的区域。

第三条市和区公安机关设立人民警察巡察部门(以下简称巡察部门),负责本辖区道路、广场、集贸市场的巡察工作。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配合巡察部门开展巡察工作;巡察部门也应当支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协调工作。

第二章巡察部门与巡警

第五条巡察部门的职责:

(一)在道路、广场、集贸市场范围内:

(1)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

(2)维护交通秩序;

(3)维护市容环境整洁和市政公用设施完好;

(4)维护经济管理秩序。

(二)参加突发性灾害事故救援工作,救助急需帮助的人

(三)依法由巡察部门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巡察部门有权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

(一)警告;

(二)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没收非法财物

超出上列权限的,应当报送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需要协同处理的,巡察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执行巡察任务的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巡警)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报警,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

(二)制止犯罪行为;

(三)临时处置灾害事故,组织现场人员抢险救灾,维护秩序,抢救伤员;

(四)协助交通民警维护交通秩序;

(五)劝解疏导和制止一般性群众纠纷;

(六)制止精神病人、醉酒的人肇事、肇祸;

(七)制止流浪乞讨或者露宿街头行为;

(八)救助突然受伤、患病、遇险等处于无援状态的人;

(九)制止本条例所列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巡警履行职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违反本条例的人依法当场处罚;

(二)查验居民身份证、外来人员暂住证、营业执照、占道许可证、驾驶证以及其他证件;

(三)盘查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者有犯罪嫌疑的人员,检查与违法行为或者犯罪嫌疑有关的车辆、物品;

(四)传唤违法行为人,缉捕人犯;

(五)在追捕、救援、救护等紧急情况下,临时征用公、私交通、通讯工具

第九条巡警应当经过专门培训,政治、文化、业务素质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条巡警执勤时必须做到:

(一)穿着警服,佩带巡警标志、警械、通讯工具,保持警容严整;

(二)坚持岗位,恪尽职守,遵守法律和纪律;

(三)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不得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四)举止规范,文明执勤,礼貌待人

第十一条巡警执行本条例应当接受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巡警在巡察工作中做出贡献受群众拥护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章违法行为与处罚

第十二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扰乱公共场所和公共电汽车站点秩序的;

(二)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五)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其中有第

(一)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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