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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警察巡察暂行规定范文

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呼和浩特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199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6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

第三章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四章处罚程序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公民提供救助服务,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人民警察巡察工作。市公安机关设立人民警察巡察机构,负责市区道路、广场的人民警察巡察工作。

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支持和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人民警察巡察工作。

第三条人民警察巡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人民警察巡察人员的管理,支持人民警察的巡察工作。

第四条对人民警察在巡察工作中成绩显著和有特殊贡献的个人或者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人民警察在巡察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

(二)协助交通民警维护交通秩序;

(三)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市容环境整洁;

(四)参加突发性灾害事故救援,救助急需帮助的人;

(五)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人民警察巡察人员对公民报案应当热情接待,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对于巡逻区外发生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或者告知案发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条人民警察巡察人员发现火灾、重大交通事故和其他突发性事故,应当赶赴现场,维护秩序,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参与救援。

第八条对危及本人、他人安全或者影响交通、市容的精神病人、醉酒人,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必要时送交附近的公安派出所处理;对流浪乞讨或者露宿街头的人,移送民政部门处理;对突然患病、受伤、遇险的人,应当给予救助。

第九条人民警察巡察人员在巡察中发现丢失物品或者公民交来拾遗物的,应当设法及时送还失主或者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人民警察巡察人员有权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盘查,检查涉嫌车辆和物品。

在追捕、救护、抢险等紧急情况下,人民警察巡察人员出示工作证件,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的交通、通讯工具。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

第十一条人民警察巡察机构和巡察人员有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纠正违法行为,决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处罚程序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超出本条例规定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十二条对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对有下列危及道路、广场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可以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现场未设置地面安全防围设施或者未保持完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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