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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问题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认定一般纳税人问题分析

一、案例。a企业为一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2008年应税销售收入90万元,已达到新条例规定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问该企业是否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如果2009年度应税销售额达不到80万元,该如何处理。

(一)、该企业此种情况应参照国税函[2008]1079号文件执行

(二)、该文件第二条规定。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即。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方式缴纳增值税;也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自主选择权在纳税人。

(三)、对于2009年情况参照该文件第三条: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即: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必须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前的应税销售额仍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该企业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而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则应就当年全部应税销售额按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实际上可以理解为按17%—3%的

1“差额税率”进行补税。

(四)、该文件延伸分析


(未完,全文共2014字,当前显示65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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