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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河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冀法审[2007]85号2007-12-29颁布实施。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放射诊疗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分为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和x射线影像诊断四类也就是《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的四类管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名单及放射工作人员证(复印件);

(五)放射诊疗设备及防护用品、监测仪器清单;

(六)质量控制方案及管理人员、设备;

(七)安全防护管理人员、制度和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八)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及场所防护检测报告(复印件);

(九)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十)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平面图及周围环境图;

其中

(一)、

(五)、

(六)和

(七)需同时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应当真实、齐全、整洁,一式两份,其中原件应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受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对医疗机构提出的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进行资料审查,现场审核工作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并对对医疗机构申请材料所列的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填写《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出具现场审核意见。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对于审查结论为“建议整改”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向医疗机构发出《整改通知书》。医疗机构应在收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期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审查或复查结论为“建议不批准”的,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登记机关注销医学影像科二级诊疗科目。校验、变更和注销《河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同时进行,并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校验事宜。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二)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

(三)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四)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及检测报告;

(五)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三十日内完成校验。日常监督管理

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五章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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