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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5-0716:14:00来源:广州市农业局作者: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房管局、环保局,各区(县级市)农业局:

《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自2005年6月颁布实施以来,对于培育和扶持壮大农业龙头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情况和工作实际需要,我局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经市法制办审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农业局

2014年5月4日

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做好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和《广东省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在经营规模、辐射带动能力、企业效益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政府确认的企业。

第三条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优胜劣汰原则。

第四条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审核工作。

第二章标准及考核办法

第五条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标准:

1.企业类型。在广州地区注册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2.企业的规模。按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业科技服务、涉农产业五种类型,分别对企业资产总值、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或市场交易额)等指标进行考核。

3.企业实行标准化生产和规范管理。从事产业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产品和生产加工场地、设备符合相应环保标准或质量安全标准。有完善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4.企业带动农户绩效。通过订单收购、吸纳就业、租地生产等形式带动农户增收(种植业500户,养殖业200户以上),为农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优先认定带动本市农民增收绩效突出的企业。

5.企业效益与信用。企业遵守税务、劳动社保、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70%,在主要贷款金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在a级以上〈含a级〉。

6.对从事种子种苗繁育、农业科技推广、农业观光休闲等直接服务农业的科技服务型企业,认定条件适当放宽。对从事农产品贸易或配送、粮油与饲料加工、农业机械与设施设备、新型农药(兽药)或肥料研发生产等涉农产业,根据企业实力、行业影响力、带动绩效等择优认定。

第六条具体考核(评分)办法。

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考核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方可列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候选对象,经考察后择优认定。具体考核计分标准如下:

(一)企业规模(以审计报告审核后的数据为准,30分)

1.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600万元以上,达到的计5分;任何一项未达到的不计分。科技型和服务性企业总资产500万元以上的计5分,未达到的不计分。

2.年销售收入。依据企业主营业务划分企业类型,主营业务必须是以下五种类型中的一种,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企业经营总额的70%以上。

(1)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或远洋捕捞的生产型企业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计20分,每减少100万元的扣2分,每超过1000万元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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