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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大连市城市水资源增容费水源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梁平县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梁平府发〔2011〕

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梁平县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6月9日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梁平县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53号令)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县城乡建委是全县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县城规划区内的配套费征收由县城乡建委负责。

县城规划区内,村、居民建设配套费的征收可由县城乡建委委托县规划局征收。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县城乡建委的业务指导。本办法所称县城规划区是指梁山街道办事处和双桂街道办事处的规划区域。

第四条县城规划区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各建制镇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各镇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五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限规划区内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村、居民建设项目)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建设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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