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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大连市城市水资源增容费水源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

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次取消、降低、合并一批住房建设项目收费的决定》(辽政发[2001]15号)和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辽财综函[2003]288号)的规定,为理顺我市水、气、热、环卫、校舍建设等专项配套费征收管理体制,经研究决定,改革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项目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收费管理,将现行的水源建设费、水资源增容费、煤气气源增容费、供热设施建设集资、排水和污水管网建设费、路灯设施建设费消防设施建设费、

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

中小学校舍建设费9项收费合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上述9项收费不再单独征收。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

经省财政厅批准,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征收。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和征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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