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最终定稿]
铜仁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鼓励社会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投资者投资市本级、碧江区、万山区和铜仁高新区范围内的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禁止投资的领域和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鼓励投资者投资以下重点领域:
(一)煤电锰、煤电合金、煤电铝、煤电纺“四个一体化”产业和装备制造业及含钾页岩等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二)高新技术产业和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三)石材、水、茶叶、中药材、特色食品等特色加工业;
(四)文化、教育、卫生、旅游及相关产业;
(五)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交通运输、水利、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
(六)开发区、产业园区建设;
(七)国家、省鼓励投资的其它项目。第三条
投资者除依法享受国家、省出台的西部大开发政策及相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土地优惠政策
第四条
投资经营者使用土地,可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用途、不同区位、不同产业和供求关系等情况,按照行业用地定额标准或投资强度,采取出让、租赁、划拨和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土地入股等方式保障项目用地需求,其中工业类等实体投资项目不挂钩配套商业用地和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五条
投资工业项目的,按照市、区(县、高新区、开发区)有关产业发展规划选址入驻相关工业园区,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或土地成本价确定项目用地招拍挂底价进行出让;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实施意见》(铜府发〔2012〕53号)中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价款或参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与土地所有者协商确定价格。
第六条
投资建设学校、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等公益性项目,实行划拨方式供地,按规定缴纳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第七条
投资建设公益类设施项目,用地可按划拨方式提供20年。bot、tot等方式合作项目,符合划拨供地条件的,提供划拨用地。
第八条
鼓励投资者参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对外来投资者在城市规划区外兴办规模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等项目,视同农业生产用地。
第九条
商贸物流业项目用地,按照《中共铜仁市委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铜党发〔2013〕19号)规定的土地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条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履行完法定程序并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后,依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土地使用证;按程序申请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费用的,在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后,依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土地使用证。
第三章财税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设立市级招商引资项目(企业)扶持专项基金,对碧江区、万山区、铜仁高新区实行市级统筹,资金来源为市本级、碧江区、万山区、铜仁高新区房地产开发土地出让净收益中计提10%和全部工业用地出让价款,滚动转存,用于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招商引资项目(企业)所须缴纳的各项税费和招商引资项目(企业)扶持优惠政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投资者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市政府根据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投达产情况分阶段兑现扶持优惠政策:项目基本建设(含设备安装)投入完成80%后,兑现扶持资金总额的50%;投达产后,再兑现扶持资金总额的30%;完成首年纳税后,兑现扶持资金总额剩余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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