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最终定稿]
吕梁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包括驻区中央、省属单位),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在地方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第三条:财政扶持政策
(一)新办生产性的外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三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3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75%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三年按25%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6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三年按3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二)新办生产性企业,自盈利之日起,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两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三)投资改造工业企业的,扣除原企业上年上缴税收基数后,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中的外来投资基数的比例,享受
(一)
(二)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新办旅游业、商业和饮食服务业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盈利之日起,第一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三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五)投资建设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五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六)投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三至五年内,按从事经营者实际上缴农业税、农林特产税的数额,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的资金。
(七)全额收购亏损企业可享受前列条款规定的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收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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