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最终定稿]
商丘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来商丘投资置业,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商丘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土地使用
第一条
投资者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特别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重点工业项目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供应。
第二条
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用地,经营期在10年以上,平均每亩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万元,(外汇投入按当时汇率折算,下同),地方政府土地净收益部分给予投资者支持:固定资产投资1000-3000万元的支持30%;3000~5000万元的支持50%;5000-10000万元的支持80%;1亿元以上的全额支持。
第三条
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产品项目(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准,下同)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提供;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方政府土地净收益部分给予投资者全额支持。
第四条
投资兴办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益事业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提供;若改变土地用途,予以收回或依法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有关税费后以出让方式提供。
第五条
投资兴办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且建筑营业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流项目用地,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优惠。
二、税费与财政支持
第六条投资兴办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所缴纳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部分,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税收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前2年由受益财政全额支持,后3年减半支持。
第七条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产品项目,从投产之日起,税收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5年内缴纳所得税地方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支持(嫁接、改造、租赁、兼并、参股、收购、重组现有企业的,按新增加的企业所得税计算);增值税的地方部分前2年由受益财政全额支持,后3年减半支持。
第八条投资兴办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建筑营业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且独立核算的物流项目,从开业之日起5年内,税收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所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部分前2年由受益财政全额支持,后3年减半支持。
第九条
投资兴办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所缴纳的契税由受益财政减半支持。投资者兴办高新技术项目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先征收后由受益财政全额支持。投资兴办学校、医院项目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项目免征契税和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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